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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具体能够经营哪些业务,不能经营哪些业务,《典当管理办法》的第25条、26条有着明确的规定。
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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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浪费时间的人,没有工夫抱怨时间不够。
从不浪费时间的人,没有工夫抱怨时间不够。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4、发放信用贷款;
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短缺是不同企业或个人所共同面临的普遍问题,而典当行恰恰解决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