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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思源,饮用水的安全始终放在位。
无可厚非人类的身体健康与否水资源的安不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关系到人与自然是否能够长久的相处下去并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以及社会的稳定性。为进一步加强人类用水问题的安全性,旧水污染防治法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已经作了严格的规定。这次修订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门列为一章,彰显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决心和重视程度。
1.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严格的监管及完善。新法规定,国家应对饮用水水源区进行相关的文件,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2.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新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3. 严格禁止排污。新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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