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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腾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专业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办各类政府补贴申请、代办前海各类公司注册、腾博国际更专业 咨询顾问 陈小姐 134108182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申请享受区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或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先申报总部企业认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新设立总部企业)在本区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新设立的企业,在本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承诺新设立的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在本区的纳税总额对地方财政分成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二)经市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
第五条 (由原注册地迁入的总部企业)在本区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在本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并承诺认定次年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在本区的纳税总额对地方财政分成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二)经市认定的由原注册地迁入总部企业。
第六条 (已落户总部企业)在本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上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在本区的纳税总额对地方财政分成贡献不低于800万元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二)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宝安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在本区的纳税总额对地方财政分成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三)经市认定的已落户总部企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总部企业认定工作集中受理、集中分批认定,原则每年进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酌情增加认定次数。具体受理申报时间以宝安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通知为准。
第八条 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申请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的,只需填写《深圳市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交市认定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新设立总部企业、由原注册地迁入的总部企业申请认定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及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此外,新设立的企业须提供其控股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隶属关系证明等;
(三)新设立的企业须提供其控股母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经统计部门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统计证明;
(五)承诺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各类证照、证明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其他材料均收原件。
第十条 申请已落户总部企业认定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及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经统计部门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统计证明;
(六)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宝安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各类证照、证明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其他材料均收原件。
第十一条 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组织分工如下:
(一)宝安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整体组织协调,发布认定申报通知,委托区联办中心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在主要媒体公示总部企业认定情况。
(二)区经济促进部门和区科技创新部门
负责推荐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
(三)各街道办(不含光明、龙华新区)
负责推荐并通知辖区企业申报。
(四)区财政部门
负责核算企业在本区的纳税总额对地方财政分成贡献。
(五)区税务部门
申请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具企业的纳税证明,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分局负责审核企业的纳税情况。
(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明。
(七)区统计部门
负责审核企业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
(八)区行政监督部门
负责认定审批全程的效能监察、纠风等工作。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的具体流程如下所示:
(一)发布通知
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在宝安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宝安日报》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
区经济促进、科技创新部门和各街道办根据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推荐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并由各街道办通知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企业备齐所需材料后,直接报区联办中心。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区联办中心)受理
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区联办中心)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
(四)材料审核
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企业申报后,组织区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国税、地税、统计部门分别完成审核和核算工作。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单位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
(六)征求各单位意见
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结果,向区经促、财政、人力资源、统计、城管、安监、环保水务、国税、地税、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社保等部门征求意见,剔除名单中存在违法违规未整改的企业。
(七)公示
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征求意见结果,在宝安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宝安日报》等媒体上公示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存在异议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核实。
(八)区政府审定
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上报区政府审定。
(九)公告、登记备案
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政府审定结果,在宝安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宝安日报》等媒体上公告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并将企业名单登记备案。
(十)行政监督
区监察机关对规程执行过程中的材料审查、公示公告、资金发放、效能作风等环节进行全程监察。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向区统计局依法报送本企业总部情况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区政府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对经受理申请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因安全生产、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城管、安监、税务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未满2年,撤销其总部企业认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2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定期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发现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停止享受各项优惠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实施之前我区颁布的相关文件,如与本操作规程相抵触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以深宝规〔2009〕20号发布的《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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