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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1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4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署令第157号)
5、海关总署2007年第48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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