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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源于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3]95号”文件。为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促使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文物局在2003年底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下发了《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文物博发[2003]95号文件。在这份文件里,国家文物局要求拍卖企业在从事文物拍卖活动时,必须依法申领和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
该文件将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按品种分为三类:文物拍卖法将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按品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陶瓷、玉、石、金属器等;第二类是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第三类是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据此确立了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按此规定,取得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拍卖企业可以拍卖第一、二、三类文物,由此类推,取得二、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拍卖企业可以拍卖相应类型的文物。按照这样的规定,一些新成立的拍卖行在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往往由于规模小、起点低,只能取得拍卖二三类文物的资格,而且必须在规范经营三年之后,并且已经聘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方可申请一类文物经营资质。这一规定从03 年一直沿用至今。制定文物拍卖资质等级的初衷是为了打击倒卖出土文物,故而将出土器物较多的陶瓷、玉、石、金属器划归为第一类。执行至今,还是有效地起到了保护文物资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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