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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材料准备和提交
申请商标根据申请人的不同,商标的申请也会不同。
⒈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⒉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 份 证复印件1份并签名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签名;
⒊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⒋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十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⒌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可从本网站上;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应完全一致。
第三、形式审查阶段
形式审查的内容是:申请文件的审查、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度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
审查的结果有三种: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实质审查阶段
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第五、公告发证阶段
进入3个月的商标公告期,在没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即可颁发商标证书。
商标转让需要的时间和材料:
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商标局收到转让申请后十五日内下发《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自确立申请日起六到八个月可以收到《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该证明需跟原《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标注的日期为转让注册的生效日期。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转让方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份
3、受让方主体资格复印件(受让人是个人:提供身 份 证复印件加个体户执照;受让方是公司提供: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转让人提供转让声明公证书(如果能确保转让方公章从未更换过与申请商标时所加盖的公章一致,可以暂时不做公证,商标转让的公证程序不是必须的,而是商标局对您转让商标时提交的材料有质疑时,如转让方为自然人,转让人签字与之前在商标局办理商标事宜时使用的签字明显不符时;或转让方是法人,转让人的公章与之前明显不符时;商标局会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
5、转让申请书、转让协议书、转让声明书、代理委托书由代理公司制作(除转让申明书需要出让方签名或盖章以外,其它材料由受让方签名或盖章,费用应有受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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