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要求,现成前海融资租赁公司转让 章先生186-8067-1365 中外合资融资租赁设立股东要求
(1)境内股东
a、最近3年持续盈利;
b、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c、主营业务销售占总收入的80%及以上;
d、信用记录良好;
e、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经2年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动产融资租赁性质和效力认定的三个标准
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及其精神,以及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不动产租赁能否会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有以下三个判断标准:
第一,在使用功能上,租赁物是否满足融资租赁“融物”的特质。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特性,在交易中如果租赁物并不能满足承租人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需求,或者承租人从事租赁交易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租赁物的使用价值,那么该项交易即便名为融资租赁,实质上因其不符合融资租赁的通常目的,就会存在着不被认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风险。
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开发商以在建工程进行售后回租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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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法律功能上,租赁物能否实现对租金债权的担保。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还需发挥租金债权担保的功能。如果,租赁物实质上存在着低值高估、无法实际取回变现的情形,那么也将影响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
实践中的典型情况是,动产方面以易消耗的建筑材料进行售后回租,结果租赁物被添附到建筑上而失去了取回的可能;不动产方面以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标的物,如违章建筑,作为租赁物,最终不能实现通过处分租赁物实现债权的目的。
第三,在权利属性上,售后回租的标的物产权能否登记到出租人名下。
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其获得出租权和通过取回租赁物实现对租金债权担保的前提条件。对于不动产售后回租而言,出租人能够取得租赁物的权属登记,成为是否构成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的重要判断因素。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要求,现成前海融资租赁公司转让
实践中,一些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标的物,因其并未向出租人真实交付,因此影响到交易关系性质的认定。例如,公路、水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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