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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七)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报告组织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对通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国家林业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九条 对完成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对验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湿地名 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
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国家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湿地公园 管理 办法 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0日印发
另附“国家湿地公园申报书”式样
编号
国家湿地公园申报书
名 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国家林业局印制
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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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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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坐标(经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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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湿地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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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类型和各类型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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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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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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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名称和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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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的审批文件或拟建机构的承诺文件名称及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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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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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经费来源及数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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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和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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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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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交的申报文件及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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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情况及其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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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内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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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系统、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和景观资源等情况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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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接入多种音源及多路话筒,用于各区域单独或统一播放或讲话。
5、临时广播:如紧急通知、寻人启事、失物招领等可随时切换到手动控制状态。
湿地公园广播系统设计报价厂家需求分析:
公园广播主要是为了掩盖嘈杂的噪音,为游客提供一个悠闲清新的环境,舒解游客心情,同时
还有广播通知、找人等公共广播功能需求。背景音乐广播是必须的基本功能,对所有公共场所提供
背景音乐或在不同分区内进行不同景观的介绍,掩盖环境噪声,创造一种轻松、和谐、优雅、浪漫
的气氛。根据需求我们只需在广播系统加一台智能播控机(包含广播自动播出软件和控制器),就可实现分区定时将每天需固定播出的广播内容,按照预先排好的播放列表,到时自动播出到各个指定区域。
1、根据泸溪湿地公园不同景区地段和距离可分别不同介绍的特点,我们把整个公园广播系统分为3个大区:分别传输控制,
2、主设备采用多种安装方式,室内,室外分段安装。通过AV信号线及光纤传输音频信号。
3、主控机编程控制和自动播出来实现定时播放、定向,自动播出、分区控制等需求,并可接入多种音源及多路话筒实现各个不同的景区在同一时间收听各自不同的景致介绍或其他广播内容。
4、系统总体设计采用定压传输方式。芦溪历史悠久。早在5000年前,芦溪就有先民居住。春秋时期,芦湿地公园广播系统设计报价厂家溪属吴。战国时期,芦溪属楚。秦始皇统一中国,实行郡县制,芦溪属长沙郡。西汉时期,分天下为12州,湿地公园广播系统设计报价厂家芦溪属扬州豫章郡宜春县。三国时期,芦溪属吴国,东吴宝鼎二年(267),吴国国君乌程侯孙皓,将宜春西部的广袤之地划出,设立萍乡县,置县治湿地公园广播系统设计报价厂家于芦溪古岗(现芦溪镇古城村)。
湿地公园广播系统设计报价厂家芦溪经历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等朝代,唐武德二年(619),县城迁到现萍乡市城区凤凰池。公园广播系统方案报价 公园IP网络广播报价厂家 湿地公园IP网络
湿地公园广播系统设计报价厂家芦溪作为萍乡历史上的早期县城,经8个朝代353年。县城搬迁之后,在唐、宋、元、明、清、中华民国时期,芦溪仍然不失萍乡县的重要经济文化地区的地位。
三国东吴宝鼎二年(公元267年)将萍乡从宜春划出,设立萍乡县,县治芦溪古冈。至唐武德三年(公元619年)一直为萍乡县治所在地。
芦溪县位于江西省西部,为省辖市萍乡的东大门,东与宜春市袁州区相交,南与安福县、莲花县接壤,西临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北靠上栗县。面积960平方公里,辖芦溪、上埠、宣风、南坑、银河5镇及长丰、新泉、张佳坊、源南4乡,人口30万(2011年)。芦溪居袁水源头,袁水源头河古称芦溪,因河得名——为芦溪县地名由来。境内芦溪流域面积510平方公里,河长52.8公里。武功山是国家AAAA景区。
芦溪县山口岩省级湿地公园总面积695.17公顷,湿地面积257.89公顷,湿地公园范围包括山口岩水库及山口岩水库大坝至县城段袁河及其周边湿地;深圳市索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简介WWW.DSP-PA.COM 刘生电话:13410120973 品牌 DISHI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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