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产品展厅 > 商务服务 > 商务服务 > 公司注册服务 > 【推荐】2017年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及需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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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主发起人向拟注册所在区县政府递交设立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申请书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章程草案;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5)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6)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7)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8)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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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工作的区县政府按照要求,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征求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出具同意筹建的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书面报请区县主管部门对筹建工作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区县主管部门书面报请市金融办对筹建工作进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通过后,市金融办批复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验收合格,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经批准筹建验收合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及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市金融办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区县主管部门和市金融办对申请材料具体审批时限,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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