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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参与主体的选择
私募基金的法律关系一般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一般是私募基金的设立人,基金实际运营方,也是基金是否合规、高效、盈利的主要因素。投资人是私募基金的出资方,基金的绝大部分资金都来源于投资人,投资人一般不参与基金的管理。托管人是资金的保管、资金使用的监督方。本文仅谈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担任。
2、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不需要行政审批。
3、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采用登记备案制。只有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通过的机构才能进行私募基金运作,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以及纸质的登记证书,而是通过协会,网站系统公示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公示管理人的状态。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及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取得从业资格。(1)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人的高管均应取得资格;(2)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人的高管至少要有两名取得资格,即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和合规风控负责人。(3)高管人员应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高管人员没有公司法规定的限禁限情形。
(二)选择基金管理人时应考虑的因素
1、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鉴于基金管理人在协会进行登记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管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虽然管理人登记不构成对管理人的投资能力、持续合规的认可,但是由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门的法律意见,对管理人的资格以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投资人信息不畅通或不对称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2、管理团队的质量。管理团队对于筛选目标企业、做出价值判断、实现投资人的资本与目标企业的对接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对于管理团队考察主要看重以下几点:(1)私募基金投资经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未对管理团队的投资经验有强制性规定,但是部分地区要求管理团队具有行业从业经验,具备受托管理出资人资本的能力,比如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因此管理团队的投资经验越多,对不同行业的了解程度就越多,所以投资项目的筛选、风险掌控就更有经验。(2)管理团队成员的知识结构。管理团队的成员应匹配法律、财务、投资领域的专家,形成以行业判断为主,以法律和财务护航的专业化管理团队,这样才能把握投资方向、设计优良的投资方案,并把控重大风险,保证投资的安全。
3、管理公司内部组织架构的设计。包括公司股权结构以及组织机构设计。(1)管理公司股权结构,会影响公司的所有制性质、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预期收益的分配。所以在考察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时,是否有国资以及境外资本,国资和境外资本的审查有特殊法律规定。(2)管理公司的组织机构设计。管理公司组织结构设计主要考虑部门设置健全程度以及与风险控制和隔离匹配程度、投资决策权限的分配等,通过组织机构设计重点考察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是否得当。
二、基金名称、经营范围、设立地的选择
1、基金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一般由“所在地+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虽然《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对基金名称作出明确的要求,概括的规定为“本办法所称的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在部分地方文件中还是会对基金名称做出规定,比如深圳市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通常,当基金组织形式选择使用公司形式设立时,会在名称中标注为“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
2、经营范围
根据私募基金投资方向不同,可以将私募基金类型划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类型投资基金。鉴于基金业协会对专业化经营的要求,一般单只基金经营范围应根据确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明确,例如单独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不设立既进行股权投资又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
但是自2016年年初,为了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秩序,全国各地工商局内部陆续下发了关于暂停投资类企业登记的通知,暂停办理投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但是下发通知之日前以取得名称核准的,可以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一、暂停核准包含“投资”、“资产”、“资本”、“控股”、“基金”、“财富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字样的企业和个体户名称。二、暂停登记“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资类经营项目。”
3、设立地选择
在考虑基金设立地时,需要考虑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投资环境以及其他政策优惠,根据目前全国工商部门对投资类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的限制,截至2016年11月,目前只有广州以及宁夏市工商局放开限制,不再对基金名称及经营范围加以限制。
4、基金注册
在确定基金名称、经营范围、设立地后,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三、基金运作组织形式的选择
(一)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中国,大部分采用有限合伙制方式的,基金管理人会成为普通合伙人,以此达到增信的目的。有限合伙制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是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基金执行各项投资事务。
有限合伙制主要有以下的优点:
1、治理结构合理、自治广度和深度高于公司制基金。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根据《合伙企业法》,如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就会是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基金开展各项投资业务。公司制基金中,管理人并不当然取得此项代表人的身份。
2、税收便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所得税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在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税收,而是由合伙人承担。
(二)公司制基金
公司制基金中,管理人与其他投资人一样,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制基金主要有以下优点:
1、治理结构完善和成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更多体现投资者的权利。
3、稳定性更好。有明确的出资时间。
4、治理难度低于有限合伙。公司制基金的制度和结构设计更为规范。
(三)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
契约型基金最主要的优势:
1、操作方便和灵活。
契约型基金与合伙型、公司型不同,无需进行工商登记,只要根据基金合同就可以成立,在操作上更加便利和灵活。
2、资金安全性高,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契约文件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另一方面,没有受托人的专门指令,托管人无权动用资金。
(四)信托型基金
在信托型基金组织形式中,投资人一般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信托公司(受托人),信托公司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但是为了建立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由信托公司向基金管理人转移通道,根据《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定,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一般是基金管理公司,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模式的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项目和出资人有更强影响力和把控力,否则基金管理人的存在价值将大打折扣。
鉴于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属于基础性、根本上、制度上的设计,基金管理人应充分考虑利弊以及自身需求,避免在架构上出现制度性风险。
四、基金管理费与业绩报酬
管理费是投资人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一般是出资人承诺出资或者实缴出资的1.5%-2.5%,在实践中一般是按照2%来收取。
业绩报酬是管理人获得股权投资利润的分成,分成比例由管理人与投资人协商确定,一般是15%-25%,业绩报酬一般按照固定比例收取,即按照投资收益的固定比例确定,一般是20%。当然,为了更好的鼓励管理人的积极性,实务中很多基金采用阶梯性回报收益,原则上是约定一定收益区间,管理人业绩报酬为20%,超出区间部分可以为20%以上,以此类推。
五、退出方式的选择
通常私募股权基金在设立时,就已经确定了退出方式,管理人通常会根据投资项目投后管理情况以及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确定退出方式。
通常退出方式主要由以下几种方式:
(一)资本市场退出
资本市场退出是股权私募基金理想的退出方式。一般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新三板挂牌。
1、 资本市场退出方式主要的有利之处在于:
(1)能够让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对于PE的投资方来说,在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较高的情况下,通过资本市场退出能使其获得较其他方式更为可观的收益,一般可达投资金额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2)是实现投资者、企业管理层、企业自身三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途径。在投资者获得丰厚回报的同时,企业家和企业管理者所持股份也会因股市较高的市盈率而获得大幅增值。
(3)有利于提高PE的知名度。目标企业在资本市场的成功,实际是对私募股权基金资本运作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肯定,不仅提高了目标企业的知名度,同时也提高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知名度。
2、现实情况来看,资本市场退出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
1、门槛高。各国股票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都比较高,因为涉及到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对其监管十分严格,企业上市难度较大,所以很多公司选择在监管较为宽松的创业板或新三板上市。
2、所需时间长、机会成本高。即使被投资企业满足上市条件,繁琐的上市程序使得企业从申请上市到实现上市交易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再加上对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原始股东持股锁定期的规定,PE从投资到真正退出之间的周期相当长。从机会成本考虑,在等待退出过程中,市场上一定存在很多投资机遇,可能会错失更好的投资项目。
3、退出面临诸多风险。首先,国内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可能根据市场情形,适当控制场内上市公司数量,甚至阶段性地停止对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的审批股票,使得退出渠道受阻。其次,目标企业上市后的股票价格直接影响到PE的退出收益,如PE因为审批程序和持股锁定期的耽搁未能在合适的时机转让股权变现退出,其预期收益可能无法实现,甚至可能遭受严重损失。
(二)并购
作为私募股权投资最终资本退出的一个重要方式,实际上就是私募股权基金和目标公司管理层认为企业的价值已达到目的预期,把企业作为一种产品推介,将其出售给其他PE或者另一家公司。
1、并购退出的优势有以下几点:
(1)并购退出更高效、更灵活。相比较IPO漫长的排队上市苦等窗口期、严格的财务审查、业绩的持续增长压力,并购退出程序更为简单。
(2)并购退出只要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即可一次性全部退出,交易价格及退出回报较为明确。
(3)并购退出可缓解PE的流动性压力。
2、通过并购方式退出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1)潜在的实力买家数量有限。并购资金量较大,市场上潜在的购买者数量有限,目标企业不容易找到合适的并购者,或者出价可能不具有吸引力。
(2)收益率较IPO低。由于市场的变化甚至是信息的不对称,为了能迅速退出可能导致企业价格被低估。
(三)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是指企业或者公司管理人员按照约定的价格将公司的股份购回,从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方式。
1、股份回购的优点:
(1)交易过程简单。管理层收购是发生在企业内部的产权转移,明晰的产权关系和已合作久的双方会使回购交易简便易行,所以会减少不必要的磨合期。
(2)资本安全得到保障。在目标企业难有大作为的情况下,一味死守意味着对机会成本的浪费,回购可以保证资本安全并使其重获自由为投资者带来更大收益。
2、股份回购的弊端表现在以下方面:
错失未来潜在的投资机遇。PE投资的企业多为成长类型,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确定因素。若PE的退出在目标企业业绩大爆发之前,则错失了潜在的投资机遇。
(四)清算
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失败后的退出选择。当企业出现重大问题没有继续发展空间,抑或持续经营会带来更大损失,其他投资者和企业管理层、原有股东等内部人员也不愿意接手时,只有果断对目标企业进行清算,才能及时收回资本,避免损失扩大。
总之,资本市场、并购、股份回购、清算是目前市场上四种主要的PE退出方式。四种方式各有利弊,基金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选择,最终选择适合自己的退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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