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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使用设备的客户,是否购买设备的决策人
2、供应商--设备制造商或经销商,可能为回购担保提供人
3、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出资人,租赁物购买人
4、保理人--给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的商业银行,租赁债权受让方
5、担保人--由供应商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回购保证或物权担保
二、融租保理的基本操作流程
1、租赁公司与供应商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
2、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并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3、租赁公司向银行提交资料,申请保理融资;
4、银行向租赁公司授信,签署《保理合同》;
5、租赁公司与银行书面通知承租人,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承租人填写《确认回执单》并交付予租赁公司;
6、银行作为受让人,从租赁公司处取得租金收取权,并向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7、承租人于其不能支付租金时的救济,区分如下两种情况:
(1)有追索保理或担保:若银行与租赁公司约定了追索权,则承租人到期未偿还租金,租赁公司须根据约定,向银行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若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租金余值回购保证或物权担保的,由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向银行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
(2)无追索保理:保理银行只能向承租人追偿,不得向租赁公司追偿。
三、保理租赁涉及到的主要法律
1、供应商、租赁公司:《租赁物买卖合同》
2、租赁公司、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
3、保理银行、租赁公司:《保理合同》
4、租赁公司向承租人:《租金收益权转让通知》
5、承租人《确认回执单》
6、《担保合同》:承租人或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作为担保主体
四、注意事项
1、通知承租人并由承租人出具《确认回执单》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前提条件;
2、保理手续费:费率一般为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根据实际情况,亦可以免除;
3、租赁设备抵押:融租保理时,应设定抵押,银行为第一抵押权人;
4、保理担保:由承租人自身或者供应商、其他第三方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在有追索权的情形下,向银行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
5、租赁发票由租赁公司开具,并委托银行交付给承租人;
6、购买保险:承租人应为租赁物办理必须的财产保险,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五、法律实质及依据
1、法律实质:融租保理融资的实质为债权转让,即租赁公司将享有的要求承租人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的权益转让给保理银行。
2、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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