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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FinancialLeasing)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引入我国至今,已近40年。目前我国正处于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阶段,而金融租赁可凭借贸易与技术服务一体、融资与融物兼具的特有属性更好的服务于实体产业,作为金融租赁行业的从业人员应该了解金融租赁公司能做什么、怎么做。
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业务范围,包含了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投资)和负债(融资)可以操作的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端的主营业务,较为常见的业务类型有直接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联合租赁业务等。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金融租赁公司与租赁同业之间的合作,既有资产业务的合作(受让),也有负债业务的合作(转让)。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主要为投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获得固定收益。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较为普遍,既是金融租赁公司缓释风险的一种手段,也是承租人企业的一项增信(担保)措施。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金融租赁公司与股东的负债业务,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只能与其非银行股东进行,并规定了吸收存款的类型和期限。
(六)同业拆借
由于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故金融租赁公司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线上拆借业务,既有拆出亦有拆入,用以补充资金流动性,同业拆借的长期限是3个月,额度不超过公司净资本。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如果说同业拆借为金融租赁公司的线上负债业务,那么向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借款属于金融租赁公司线下的负债业务。
(八)境外借款
一般来说,由于境外借款成本相对较低,金融租赁公司在操作飞
机租赁业务时通常会采用此种方式进行融资。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通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性租赁业务模式下,当租赁期限届满时可以选择将租赁物变卖及处置,将租赁物余值变现。在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下,如因承租人违约造成出租人(金融租赁公司)损失,可根据合同约定将租赁物变卖及处置,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常见。
(十)经济咨询
此业务可以说是金融租赁公司的中间业务,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也可以是金融、会计、税收、法律、产业经济等方面的专项咨询服务。
除上述十项业务外,《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还规定: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已成为其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目前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在操作飞机租赁业务时,多采用在境内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SPV)的方式,以达到风险隔离及递延纳税的目的。
(三)资产证券化
这是金融租赁公司在负债业务端继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外又一重要的融资渠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常见于金融租赁公司在操作飞机租赁业务时为其设立的SPV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除了上文介绍的之外,还可就新的业务类型事前与监管部门进行充分的请示和沟通,获得监管部门的专业指导和建议后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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