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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保理发展困境及突破思路
中国保理业务量连续多年创造了全球保理业务量增长的太空速度,各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但是,中国保理行业的主角依然是国有大中型银行,商业保理公司面临着模式困境、体制困境、法律困境、财税困境。商业保理公司需要重新梳理发展模式,利用全国性保理专业委员会成立的契机,大力推动政策创新,争取突破司法困局,积极推进财税改革,尽快从发展困境中走出来。一、炫目的中国保理行业发展数据 有人惊叹,中国保理行业展示给世人的是一组神奇数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会员数居世界首位(25家);从2008年起,中国出口保理业务量跃居全球之首;2011年,赶超英国成为全球最大的保理市场。中国保理业务量连续多年创造了保理业务量增长的太空速度。[1]
据FCI统计,2011年中国国内保理业务量为2,299.52亿欧元,国际保理业务量为449.18亿欧元,保理业务总额为2,748.70亿欧元。短短7年间,中国保理业务量占全球保理业务量的比重,已由2005年的0.57%跃居为2011年的13.64%。据业内人士预测,2012年中国国内保理业务量可望突破22,0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幅15%以上;国际保理业务量可能突破900亿美元,再度上演50%以上高速增长的神话。难怪即将退休的FCI秘书长康斯坦(Jeroen Kohnstamm)先生笑侃“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应该改名为中国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ina International)”。这家国际民间组织在40多年前成立于荷兰时,恐怕没人会想到这个“Chain”与“China”居然如此投缘,象玩魔法一样只要把字母a调到最后,“中国”便成了核心,成了全球保理市场秀的主角。当然,背景是中国经济的腾飞。[2] 在炫目的数据背后,几乎所有人士都注意到这一点:经过多年发展,中国保理行业的主角依然是国有大中型银行,[3] 商业保理公司在保理这出大戏中只能扮演跑龙套的小角色。中国的商业保理业务量目前还没有准确、权威的统计,乐观人士认为有1000亿元人民币左右的规模,[4] 甚至有人认为仅天津就有50亿美元的规模,[5] 理性人士则认为仅有数十亿元人民币的规模。[6] 反观国际保理市场,似乎并非如此,在欧美,商业保理公司更加活跃,并取得佳绩。[7] 可以说,中国的商业保理公司自诞生以来一直在夹缝中求生。二、中国商业保理发展困境 有人说,国内商业保理起步较晚。其实,自1993年1月14日国内第一家冠有“保理”字样的企业——北京美臣保理投资管理公司在北京怀柔成立至今,已过去了20年;到2005年12月12日国内第一家专业的商业保理公司——天津灜寰东润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在天津滨海新区落地,也有8个年头了。但长期以来,商业保理公司数量增长非常缓慢,整个行业仍处在自然发展状态中。商业保理之所以发展举步维艰,除了市场信用环境不佳、三角债现象普遍等外部因素,还有模式、体制、法律、财税等方面深层次的原因。(一)模式困境
1.属性不清 在2012年6月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前,政府有关部门对商业保理的行业属性界定不清,行业监管缺失,有的部门将其界定为金融行业,有的部门将其界定为类金融行业或金融创新行业。[8] 而一些商业保理公司的人员也有意无意地把自己的企业界定为金融机构,甚至在商务部《通知》将商业保理公司界定为信用服务企业后,[9] 还在不断地抱怨此界定错误,呼吁应界定为金融机构或金融创新机构。[10] 由于定位错乱,监管缺失,造成一些商业保理公司业务模式出现偏差,竞相以“融资”作为主营业务甚至唯一业务,与行业内外的竞争对手进行恶性竞争,常常又因为资金来源匮乏而捉襟见肘,因为利润微薄而面临生存和发展危机。
2.内控缺位 目前,国内商业保理公司的股东背景复杂,员工来源多元,整体发展鱼龙混杂,一些公司缺乏风险控制和业务方向的明确规划,公司治理结构先天不足,内部控制薄弱,业务随意性大,决策人员与经办人员没有分离制约,使得管理力度层层递减,管理效应层层弱化。有的公司成立第二个月便陷入诉讼之中,难以顾及企业发展大计;真正能做到专业化经营、合理控制风险的公司并不多。而高等院校成建制的信用管理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却寥寥无几,没有成体系的教材,人才短缺已成为制约保理行业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 3.无章可循 由于国家有关部门一直未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国内商业保理行业一直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行业用语混乱,行业标准缺位,不仅与金融机构难以对话,甚至同行业内部也难以有效沟通。
(二)体制困境 1.顶层设计不到位 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近年来针对金融改革创新出台了不少政策、法规、规划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但缺少关于支持商业保理业发展的整体配套政策,存在不少问题: (1)缺少支持保理业发展的股权投资母基金(Fund of Funds),难以分散投资风险,形不成产业集聚效应; (2)没有建立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无法进行境外保理项目人民币融资; (3)在资本金结汇、投资等方面缺少相关政策; (4)无法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拓展国内保理业务; (5)无法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资产收益权凭证及发行应收账款资产。 2.金融机构相关政策脱节 (1)金融机构缺乏对商业保理公司的信用评级评价标准,在授信时,常常要求商业保理公司增加抵(质)押物或第三方保证;在开展“再保理”[11] 、“双保理商保理”[12] 业务时,没有把应收账款作为资产进行利用,常常以不具备保理业务所需要的信用标准为由,将商业保理公司排除在银行授信及“再保理”业务之外。 (2)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资金提供方对商业保理公司尤其是民营的商业保理公司持谨慎观望态度;即便是愿意提供资金,资金成本也很高。 3.信用管理政策不配套 目前,整个社会的信用管理体系缺位,政府及金融机构自建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内容无法提供给商业保理公司共享,商业保理公司被排除在征信系统使用人的范围外。 4.信用保险缺失,保理风险难以化解 信用保险是化解保理风险的最有效手段。[13] 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被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一家垄断,而商业信用保险并未推开,仅有个别保险公司“试水”,但承保方式单一、保险费较高、保险额较低,无法起到化解保理风险的作用。 5.市场互动不畅,行业协会发育不全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介入政府与市场的社会中间协调机制,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目前,国内保理公司发展迅速,但全国性的商业保理组织迟至近日才成立;而地方性保理行业协会与政府和市场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代表性不足,无法充当商业保理公司与政府、市场之间的中间协调角色,在利益表达、利益分配、社会纠偏等方面无法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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