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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月26日,郑州市城建局发文:严厉打击建筑工程发包、转包分包及即“三包一靠”)。
1治理以下项目:
经查实存在拖欠或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程项目;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
投诉、举报存在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的工程项目;
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工程项目;
因存在等其他行为,可能造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工程项目。
2、对建设单位检查: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人或者人;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承包单位;
、劳务费(工资性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企业。
3、对施工单位检查: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承包单位,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4、强化招市场监管,加大对建设单位发包行为的监管。
5、对查处的发承包行为,将约谈企业负责人、网上通报、列入黑名单、移交处罚。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郑建文〔2020〕10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有效遏制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定《郑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专项治理方案》,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实施。
2020年5月26日
郑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专项治理方案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建筑工程发包、转包分包及以下简称“三包一靠”)等行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市场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筑工程“三包一靠”等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还是引发拖欠和农民工工资等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的原则和方法,牢固树立严厉打击“三包一靠”等行为的底线思维意识,将思想统一到《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坚决纠正查处不力不严、处罚偏软等现象,保持对建筑市场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努力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营商环境。
二、主要目标
构建“源头防控、保持高压、凡违必查、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筑工程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使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治理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纳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其有关参建主体。坚持突出以点带面的治理原则治理以下项目:
(一)经查实存在拖欠或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程项目;
(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
(三)投诉、举报存在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的工程项目;
(四)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工程项目;
(五)因存等其他行为,可能造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工程项目。
四、治理内容
(一)对项目建设单位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 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3. 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人或者人;
4.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承包单位;
5.劳务费(工资性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企业。
(二)对项目的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2.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4.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5.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6.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7.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承包单位,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
9.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10.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11.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12.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1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15.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16.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五、任务分工
(一)市城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三包一靠”专项治理活动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市本级监管项目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及移交处罚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工程招监管处(以下简称“招标处”):负责对建设单位发包行为的查处及投诉案件的调查、认定、处理工作。
建筑市场监管处(以下简称“建管处”):负责企业服务中心对承包行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受理处理承包投诉案件。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质安处”):负责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发承包行为线索及时移交至建管处。
处:负责各处室办理案件的法制审核及移交处罚工作。
企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对市本级监管项目的分包、转包等行为及投诉案件的认定查处工作,落实日常监督检查。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范围内的项目参建主体行为的调查、认定及处理工作;负责对市城乡建设局转办案件的调查、认定工作;需移交处罚的,及时移交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查处。
六、健全完善行为查处工作机制
(一)完善发承包行为发现机制。加强源头治理,要进一步强化招市场监管,加大对建设单位发包行为的监管。加强综合治理,坚持现场与市场联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发现的发承包线索要及时移交。加强依法治理,加强对监管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动态巡查机制,健全工作台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整治活动、投诉案件受理”的有机结合,确保每季度对所监管项目摸排一遍。加强系统治理,进一步健全完善“三包一靠”查处工作机制,畅通举报受理渠道,保持高压治理态势,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发承包行为。
(二)完善案件督办制度。加大对上级督办转办案件的联合查处力度,要按照要求及时查处,并做好调查卷宗留存。各县(市、区)建设局对市城建局转办的案件要及时调查核查、得出认定结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书面回复,确需延长调查时间的,要提前报告并及时汇报调查进展情况。市城建局将定期通报转办案件的受理处理情况。
(三)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对查处的发承包行为,将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网上通报、列入黑名单、移交处罚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对行为处理结果的运用。
(四)完善案件移送制度。企业服务中心对认定查处的发承包行为及时报建管处,建管处、招标处对认定的发承包行为及必要证据材料移交至处处进行法制审核并移交至市城市管局。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工作方案,统筹监管力量,明确监管职责,形成长效机制,提高发承包行为查处效率。
(二)严格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所辖项目的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强化对发承包行为的查处,要建立查处工作台账,检查结果通过“互联管”平台进行公示,严肃依法依规处理“三包一靠”行为,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主动担当作为。各级各类监管部门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积主动作为,对举报投诉案件要迅速查处,限时办结,确保件件有落实、有反馈、有结果。各参建单位要依法依规参与建筑市场活动,自觉尊法守法,努力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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