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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fa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ban法〔2006〕99号)第三条规定:“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fa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偿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fa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下面曝光几点常见的诈篇手段,望各位警惕!
1. 在一些股票群中以分析师、老师、导师等身份接近炒股爱好者,博取信任;
2.通过群等推广邀约受害人到虚假平台炒外汇;
3.成功邀约后,在炒外汇群里,通过内部人员假扮客户制造炒外汇快速赢利的假象,逐步消除受害人顾虑;
4.以小投入大回报让受害人初尝甜头,并且提出分成赢利等要求,以看似符合常理的规定进一步博取受害人信任;
5.把握住受害人心理,趁机开出不用分成赢利部分等条件让受害人拉人头进平台;
6.平台后台人为设定胜负概率,增加受害人亏损几率;当受害人赢利时,视情况设置重重障碍阻止出金;当受害人投入大笔资金时,甚至直接查封、冻结、删除受害人平台账户,以此非法占有受害人资金。
受害者自述:
本人最近刚经历了一段金融投资新篇#局,把自己仅有的血汗钱亏空殆尽,还好通过唯权才挽回了损失,现在反思整个过程,感觉篇#子的布局缜密,今日把整个过程分享出来,如果你已身在局中,抓紧时间退出,如何你已经亏损,抓紧时间唯权追回损失!
19年4月份的时候,我被一位陌生自称股友身份的人拉进了一个股票直播间,里面有老师讲股票还会推荐股票,讲了一个月左右后,推荐直播间听课的股友做牛牛配这个平台,说能带着大家赚大钱!我刚开始的时候打算考虑考虑在做,后来看到群里赚的人越来越多就跟着老师投了15万,结果全部亏光了,后续没有资金继续补仓操作,结果老师把我拉黑,才意识到是上当了!所幸后来通过唯权挽回了损失!
朋友们注意了!亏损达到以下要求的我们可以接案。
1 亏损额度超过1万人民币的;
2 交易记录在一年以内的;
3 有网银入金记录的;
4 平台没有跑路还再运作的;
满足以上条件我们有把握追回、时间3-15工作日,个别平台需要30工作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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