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文章普及已经很多次了,今天从有关劳务派遣的官放文件去了解一下劳务派遣的设立资质以及相关规定,首先从《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做了明确限制: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百分之十。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
(1)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2)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如果企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适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可能会导致一些法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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