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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江苏省药品冷链物流操作规范(草稿)

   

提供者:杭州莱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0/9/18   阅读次数:640次 >>进入该公司展台

 

江苏省药品冷链物流操作规范(草稿)
 
1、范围
本规范制定了冷藏药品储运操作的标准,从生产出厂、收货、储存、养护、发货、运输等流通环节和使用终端暂存的温湿度控制及温湿度监测,设施设备、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和人员培训、管理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冷藏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物流企业(包括运输承运商)、各级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生产、使用及其它冷链涉及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QC/T 450 保温车、冷藏车技术条件
2.2GB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 冷藏药品
指对药品贮藏、运输有冷处、冷冻等温度要求的药品。
3.2 冷处
指温度符合2~8℃的贮藏运输条件。除另有规定外,生物制品应在2~8℃避光贮藏。
3.3 冷冻
指温度符合-10~-25℃的贮藏运输条件。
3.4冷链
指冷藏药品等温度敏感性药品,在生产出厂、收货、储存、养护、发货、运输等流通环节直至使用终端暂存的全过程中,都必须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下,以保证药品质量的特殊供应链系统。
3.5冷链验证主计划(CCVMP)
指冷链环节各单位制定的对冷藏药品(含脱包装或再包装处理)储存、运输过程、设施设备和计算机系统等的状态、职责、效果进行验证的计划。包括确认计划可行性和按计划实施验证,必要时可进行再验证等。
3.6 主动控温系统
指带有温控系统的控温设施,通过温控系统的运行来调节、控制药品的贮藏和运输温度在规定的范围内。
3.7被动控温系统
指装备非机械式温控系统的控温箱体,如冷链包装箱等。
 
4、       基本要求
4.1 药品生产企业应具有能支持冷藏药品贮藏和运输过程的热稳定性数据。
4.2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物流企业(包括运输承运商)及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使用单位需要使用可靠的设施设备及运输途径来保证冷藏药品从生产出厂到终端使用过程中暂存的温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4.3 设施设备及运输途径等需经过验证、确认和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经过验证、确认和批准后的设施设备及运输途径等如果需要进行变更,则需再次进行验证、确认和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4.4 具有完善的冷链管理制度。
 
5、冷藏药品的发货
5.1冷藏药品发货方在向物流企业(包括运输承运商)或收货方移交冷藏药品前,应对该物流企业(包括运输承运商)或收货方的冷链资质和运输计划进行严格确认,如确认不合格,应暂停移交冷藏药品。严禁不经确认而移交冷藏药品的行为。委托运输、配送冷藏药品时,应签订运输质量保证协议。
5.2冷藏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物流企业应指定符合11.1、11.2、11.3、11.4条件的人员负责冷藏药品的发货、拼箱、装车工作,并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
5.3拆零拼箱应在冷藏药品规定的贮藏温度下进行。采用冷藏箱运输的,冷藏箱应经过验证,确认符合运输过程中的保温要求后方可使用;使用冷藏箱时应确保包装材料经过预冷或预热到规定温度后,才能进行打包操作。
5.4经冷藏箱包装后的冷藏药品应尽快由库区转移到符合配送要求的运输设备内;如采用冷藏车直接进行运输,则转移的时间要求冷处药品应在30 分钟内,冷冻药品应在15 分钟内。
5.5冷藏药品的发货、装载区应设置在阴凉处,严禁置于阳光直射、热源设备附近或其它可能会提升周围环境温度的位置。
5.6采用冷藏车发运的,性能应符合QC/T 450 《保温车、冷藏车技术条件》规定。在发运货物之前,应确认冷藏车内清洁、无污染、无异味。冷藏车制冷设备应先行启动,待车厢内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5.7应根据不同的季节、运输方式等选择经过确认和验证的包装系统,根据发运需求单,确保每次发运至少有一个温度记录仪随货发运,放置温度记录仪的原则是温度记录仪记录的温度数据要具有代表性。
5.8放置冷藏药品不得直接接触制冷物质,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6、冷藏药品的运输
6.1 冷藏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物流企业及疾控医疗等使用单位应制定符合冷藏药品运输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设施、设备和运输工具等符合冷链运输的要求。
6.2 采用冷藏箱运输冷藏药品时,冷藏箱上应注明特殊注意事项或运输警告等。
6.3 采用冷藏车运输冷藏药品时,应根据冷藏车设计装载量装载药品,严禁超载或过载。
6.4 冷藏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物流企业应制定冷藏药品发运程序。发运程序内容包括出运前通知、出运方式、线路、联系人、异常处理方案等。
6.5 运输人员出行前应对冷藏车及冷藏车的制冷设备、温度记录或温度显示仪进行检查,要确保所有的设施设备正常并符合温度要求。在运输过程中,要及时查看温度记录显示仪,如出现温度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处置。
6.6冷藏车内温度自动监测或记录布点应经过验证,监测或记录的温度应具有代表性。
6.7冷藏车在运输途中要使用自动监测、自动调控、自动记录及报警装置,对运输过程中进行温度的实时监测并记录,温度记录时间间隔设置不超过10 分钟,数据可读取。温度记录应当移交收货方。
6.8自动温度记录设备的温度监测数据可读取存档,记录至少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1年,但不得少于3 年。
6.9温度报警装置应能在设定的温度下报警,报警时应有专人及时处置,做好温度超标报警情况的记录,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6.10制冷设备的启停温度设置:冷处应在3℃~7℃,冷冻应在-12℃~-23℃。
6.11采用冷藏箱运输时,根据冷藏箱的性能验证结果,在冷藏箱支持的、符合药品贮藏条件的保温时间内送达。
6.12应按规定定期对自动温度记录设备、温度自动监控及报警装置等设备进行校验或确认,保持准确完好。
 
7、冷藏药品的收货
7.1冷藏药品收货不得置于露天的环境中,同时避免阳光直射,避开热源或冷源,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应在收货平台或阴凉库完成。收货区的温度应控制在2~20℃。
7.2收货前,应确认运输车辆的温度达到了规定的要求,或者查看随行的温度记录仪上温度以判断是否接收货物,并记录。
7.3冷藏药品收货时,应向承运人索取运输交接单,确保有书面或电子温度记录方可接收;收货质量的判定以从发货方到收货方全程的温度在规定范围内为标准。
7.4在常温库待验区内的冷藏药品的收货应在30分钟内完成,验收合格的药品应迅速转移到药品说明书指示的贮藏条件下贮藏;使用冷藏包装的冷藏药品,如无温度验证数据支持,应在移除冷藏包装后迅速移入冷库。
7.5保留验收记录,包括药品名称,批号,数量,相对应的温度记录仪编号、收货时间,进入冷库的时间等。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7.6对于收货时温度超标的货物,应立即将货物转入相应温度的库房中存放待发货方确认是否释放,必要时送检验部门检验。
7.7对于退回的冷藏药品,接受方应视同收货,严格按7.1、7.2、7.3、7.4、7.5、7.6操作。
 
8、冷藏药品的贮藏
8.1库房的选址、设计、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贮藏的要求。为避免交叉污染、积尘以及对产品质量的不良影响,库房设施和设备的设计和布局应能最大限度降低发生差错的风险,有利于清洁和维护。
8.2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有序地存放各类物料和产品: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包装材料、待包装产品和待出货产品等亦应有合适的区域。库房一般应留有20%的余量。
8.3库区地面平整,库区周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
8.4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开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8.5冷藏库宜设在室内,若设在室外,则需考虑外部环境(高温或低温)对库温的影响。
8.6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8.7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8.8 冷库宜设置二个独立的冷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8.8.1冷库配备应急发电系统以及二路供电的切换装置,保证系统的连续供电;
8.8.2不具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的企业,应设二套独立的制冷系统,一用一备,自行切换,每套设备的能力均可独立满足库房的控温要求;
8.8.3冷藏药品的库房应安装对温度进行自动调控、自动监测和自动记录及自动报警的系统;
8.8.4自动监测、记录和报警系统应配套UPS不间断电源,保证记录的连续性及报警的及时性;
8.8.5符合安全用电的照明设备;有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8.8.6保持药品与地面、库体墙面之间有30厘米以上的距离;
8.8.7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拆零拼箱应在冷藏药品规定的贮藏温度下或阴凉库进行。
8.9运输药品的冷藏车应符合如下要求:
8.9.1良好的保温性,;在制冷机组故障时能保持一定时间在合格温度范围之内(此点需对设备单独验证支持)
8.9.2配套的制冷设备需性能可靠,宜配套外接电源的装置;
8.9.3配套自动温度控制和温度自动连续记录系统;
8.9.4性能符合QC/T450 《保温车、冷藏车技术条件》规定。
8.10 冰箱和冰柜应具有如下要求:
8.10.1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之处;
8.10.2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8.10.3配套自动的连续温度记录系统;
8.11用冷藏箱运输时,根据冷藏箱的性能验证结果,在冷藏箱支持的、符合药品贮藏条件的保温时间内送达;
8.12对于库房温度的控制和监测,应进行24小时连续、自动的温度记录和监控,温度记录间隔时间设置不得超过10分钟/次;
8.13库房温度自动监测布点应经过验证,确认符合药品冷藏、冷冻要求,要求至少能监测到冷库最低温度点和最高温度点。
8.14自动温度记录设备的温度监测数据可读取存档,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部分产品亦根据产品特性决定,但不得少于三年。
8.15冷库温度的设定:冷藏库:2~8℃ 冷冻库:-10~-25℃。冷库在运行过程中,应确保符合上述温度范围规定。化霜温度应经过充分验证,确保对周边储存的药品没有影响。
8.16冷库的报警系统设计应可靠,宜符合以下条件:温度超限的报警、关键设备故障报警、数据传输失败的报警、现场声光报警,以及远程短信报警或系统报警等。并应定期进行报警系统的挑战性测试,以证明系统的正常运作,保存测试记录。
8.17冷库除配套温度自动记录系统外,还应安排专人值班定时巡视记录;
8.18冷藏车在运输途中要使用自动监测、自动记录及自动报警装置,对运输过程中进行温度的实时监测并记录,温度记录时间间隔不大于10分钟,数据可读取存档;
8.19应按规定对自动温度记录设备,温度自动监控及报警装置等设备进行校验,保持准确完好;
8.20冷链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8.21每件冷链设备应建立设备档案,详细记录设备名称、生产厂家、购买日期、使用状况、设备来源、设备性能、设备保管人等内容。
8.22关键性备品、备件在限定的时间内可得。
8.23建立设施设备清单和PM(预防性维修)规程。
 
9、验证
9.1冷链的相关环节,库房、设施、设备、车辆、保温包装和监控仪器等应经过验证和确认,应采用经过验证的设施设备、运输方式、包装等进行冷藏药品的储存、发运、接收等,并形成书面文件。
9.2应制定冷链验证主计划(CCVMP),根据风险和影响程度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和验证工作,以证明其特定操作的关键部分是受控的,并持续保证维持在良好状态。
9.3 验证和确认应考虑的信息。
9.3.1环境温度变化;
9.3.2冷藏药品稳定性数据;
9.3.3运输或配送的相关信息;
9.3.4包装部件的设计,确认,热循环测试计划;
9.4运输验证应证明一个温控包装系统在运输路径中极端条件(如最长时间、最高和最低环境温度、最强物理损害等)下能持续有效地保护产品质量不受损害,保证产品外观和物理性状不受损害,产品经历过的温度符合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如根据稳定性试验确定的温度漂移的程度和时间)和质量标准。
9.5冷库的验证(包括自有冷库和第三方冷库)。除了常规的设施设备确认外,还应该考虑空载(涵盖各种循环)和最大负载温度分布,季节影响,各种关键的报警、连锁的确认,应急计划下的验证,主用和备用机组轮流工作,除霜过程,故障安全模式的确认,断电保温时间等。
9.6冷藏车的验证。车辆的确认类似冷库的确认。由于冷藏车直接暴露在外界环境下,环境因素尤为重要,应对应急计划加以特别考虑。对于长距离冷藏车运输宜全过程模拟运输试验。冷藏车内温度监控点的分布,应能反映车内的温度最高、最低点,基于验证的基础。
9.7温控包装系统的确认和验证应考虑自然环境的最差条件。对于主动控温系统,还需要额外确认系统的运行可靠性和相关的警报等。
9.8冷库以及辅助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最差的运输路径应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并进行回顾性的验证,包括库温,运输途中温度,包装完好程度的回顾分析,发现并防止趋势性的变化,对不正常的变化应对根本原因发起调查。
9.9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包装的各部件、包装形式、装量、冷库以及冷库的控制及参数、保温包装、外界环境及其它因素需要变更时,应进行确认、验证、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此前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需再次进行备案。
9.10如使用电子记录作为数据的存储形式,应符合相关的法规要求,并进行必要的验证。对于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进行验证,宜遵循自动化控制规范(GAMP)进行相关的验证。
9.11应根据验证对象制定验证方案,并经过审核、批准。验证方案应明确实施验证的职责。
9.12验证应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并对验证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评估,再进行审核、批准。验证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有记录并存档。
9.13应根据验证的结果建立运输规程、标准操作规程、装箱标准及发运流程等。
9.14验证应包括断电后保温性能的验证。
 
10、控温包装系统的管理(需进一步简化?增强可操作性。)
10.1建立冷藏药品流通过程需求文件
10.1.1功能需求:获得产品稳定性数据,用于确定产品在运输、储存和分发过程中所需的时间、温度和湿度的限制
10.1.2产品包装信息:包括内包装和外包装的设计和大小,如:瓶、针管、袋等提供保护性功能的材料。
10.1.3运输和分发信息:运输路径、气候条件、运输方式(路运、海运、空运)、运输频率和时间。
10.2 温控相关材料:通过供应商资质确认和审计、检验报告、质量协议、来料检测来确保其有效性,包括温度监控仪、隔热运输包装、蓄冷剂等。包装材料的验证通常通过冷链包装系统的设计验证和运行验证来确定。
10.3 设计验证:确定运输过程参数是符合实际和能达到的。
10.3.1时间、温度区间设计确认
10.3.2运输包装和形式设计确认
10.3.3隔热性能测试:应用方案和报告
10.4温控箱中模拟运输环境进行极限温度和时间运行测试或验证
10.4.1执行前准备:确认关键产品参数(运载量、包装设计、致冷温度);完成包装材料检测;接受标准;验证方案批准;资质实验室;经验证的检测设备;温度监控点;可用来测试的产品或对照品。
10.4.2 运行验证要求:包含极端温度条件;运输时间周期;最多和最少装量;用相同最终确认的包装方案测试;反复测试(至少3个样品箱3次测试)。
10.4.3 验证后要求:总结报告;偏差调查;报告经质量部门批准;报告送至运输分发商并转化为分发商内部具体操作程序。
10.5 在实际运输路径中进行性能测试,确定冷链包装的可靠和有效。
10.6运输分发人员经过培训;
10.7路径、方式、季节和时间具有代表性
10.8至少一只校验过的温控仪和一只备用温控仪放在温控包装系统内,同时也要有一只主要和备用的温控仪放在箱外测试环境温度。
10.9运输箱应标明是否为温度敏感性物品。
10.10建立冷链包材的质量标准,购进时需进行来料检查。
10.11冷链包材的任何物料变化,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或其它具体变更均需进行评估是否需要再验证,进入变更控制管理流程。
10.12再验证- 任何产品特性,产品包装、运输包装、分发路径、气候条件改变需通过变更控制进行再验证。已在商业销售的产品,所有的验证每5年至少要评估一次,必要时再验证。
 
11人员及培训
11.1冷藏药品的接收、贮藏、维护、装箱、发运、使用中各环节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质量部门和物流部门的培训,以普及冷链基础知识,了解产品的温度敏感性特点、产品分销特点等重要冷链环节。
11.2冷链包装箱体的操作、使用、维护人员必须经过产品温度敏感性特点、冷藏箱体适用条件、蓄冷剂预冷条件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11.3 适用于产品的温度记录仪的使用说明,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11.4 冷链管理中所涉及的计算机系统的使用,应经过培训,以证明有资质的人员操作。
11.5 建立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分级培训计划,定期审阅更新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培训的有效性和充分性的评估。
11.6建立对供应商、下级分销商、运输承运商等的培训体系和适当的用户教育。
11.7参与冷链验证的人员需要得到验证的培训。
 
12质量管理要求
12.1建立对承运商、经销商、包材供应商、服务合同商(如冷库)的审计流程。
12.2定期进行药品的运输温度趋势分析,对于不良趋势有责任及时汇报和预警。
12.3温度超标的药品,根据稳定性数据放行或报废,对超标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
12.4对冷库、冷藏药品包装系统、运输系统中任何的变化都纳入变更控制体系,进行跟踪和管理。包装元素的变化,运输路径的变化等,都需要得到质量部的批准,方能执行。
12.5因季节转换而引起的包装形式或运输方式的改变,需提前进行评估,得到质量部的批准后,方能执行。
12.6批准应急预案,确保按照验证的结果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全面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各系统可能发生的问题、应急的措施、紧急联系人员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等。
12.7建立冷链系统的挑战性检查模式,根据挑战性检查清单,定期检查报警系统,安全系统等的运行状况。
12.8应定期进行自检,形成自检报告,自检报告中应包括自检过程中的所有发现项,建议的纠正措施,应建立有效的跟踪方案。
12.9应按照产品的特性及分销渠道,制定规范的运输流程,降低物流成本和产品的质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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