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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现行洁净与空调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目录

   

提供者:深圳市亿天净化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1/12/15   阅读次数:302次 >>进入该公司展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6-06-19批准 1996-09-01实施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企业的水源及卫生防护、建筑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贮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本规范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饮用纯净水及其他瓶装(或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中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89-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GB7718一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8537一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J73-8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3 水源与卫生防护

3.1 用于加工的水源水必须是经国家及授权委托的省级以上的审批机构根据 GB 8537批准的饮用天然矿泉水。

3.2 卫生防护区

3.2.1 第一卫生防护区 在泉(井)外围半径15m范围内,必须设置隔离墙。该范围内应由厚度为20cm以上的水泥封面,并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取水点有封闭式建筑物,并有专人管理。该范围内严禁无关的工作人员居住或逗留;不得放置与取水无关的设备或物品,禁止建造与矿泉水引水无关的建筑物;消除一切可能导致矿泉水污染的因素。

3.2.2 第二卫生防护区 在泉(井)外围半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设置可导致矿泉水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引水工程,严禁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经济工程活动。

3.2. 3 第三卫生防护区 其防护半径应不小于100m,在该范围内,禁止排放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

3. 2.4 上述各级卫生防护区界必须设置固定标志,其范围可根据水源地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卫生状况适当扩大。

4 矿泉水采集的卫生要求

4.1 对于人工揭露型管井或天然出露型泉均应按允许的开采量开采;对于天然出露型矿泉水应当在清除泉口周围风化残积层和污物基础上建立密闭的自流式建筑物以防止天然因素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

4.2 采水设备的设计采水能力应当与允许的开采量相匹配。

4.3 如没有贮水设备,应根据每日灌装量合理设计,以尽量缩短贮水时间;要密闭并且易于放水和清洗,避免形成死水层。

4.4 采水设备、输水管道及贮水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5 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5.1 设计

5.1.1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中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5.1.2 矿泉水厂应将本厂的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水源水、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查。

5.2 选址 5.2.1 厂址应选在矿泉水水源附近且地势高燥,交通方便,不会受洪水侵害的地区。

5.2.2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烟雾、灰沙、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5.2.3 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有15-20m的防护地带。 5.3 布局 5.3.1 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

5.3.2 建筑物、设备的布局与工艺流程要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

5.3.3 生产区域布局要顺应工艺流程,减少迂回和往返,避免人流物流混杂交叉。

5.4 道路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士、沥清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路面平坦、不积水。

5.5 绿化 厂房之间,厂房与道路之间应设绿化带。厂区内的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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