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技术文献 > 技术研讨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炸开了多少管理漏洞?
据《东方早报》报道,11月1日11时30分许,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马场坪收费站附近,两辆 民用车充当爆破器材运输车在一汽修厂检修时发生爆炸。截止到当日22时,事故已经导致至 少7人死亡,264人受伤,其中重伤26人。 尽管公安部和当地职能部门正在对这起事件的起因,进行认真排查,但从目前掌握的信息 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危险物品运输爆炸事件。在这起惨剧的背后,不难发现有诸多漏洞,应 该亡羊补牢,避免类似悲剧再次上演。 首先,“11·1”爆炸事件炸开了监管漏洞。就目前而言,我国危险品运输管理涉及到多家 “婆婆”,公安部、安监总局和交通运输部都有参与的资格。可是,这些职能部门各自为政, 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管理模式。虽然对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法律条规不少,但不管是条例还是规 章,都缺少具体而详细的监管内容以及问责机制,这不仅造成职能部门监管缺位,也给监管部门 推卸责任创造了条件。 同时,福泉市重大爆炸事件,炸开了区域之间运输管理“各吹各的调”的现状。现实中, 不但各省之间的危险品运输管理千差万别,就连一省范围内也是“各吹各的调”。比如,国家对 民用爆破器材的运输工具是有严格要求的,由原交通部下发的《关于推广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专用 运输车的通知》明确了专用车的标准,由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 更是明确了爆破器材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可是在执行过程中,即便同一个省,甚至同一地 区,执行的标准各不相同。 此外,“11·1”爆炸事件也炸开了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的“管涌”。负责危险品运输的《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存在着明显漏洞。比如在第六章的法律责任中,大都针对承运企业和承运 人而规定处罚措施。实际上,托运人才是最主要的责任承担者,这些人为了省钱往往雇佣不合法的 运输企业。可是法规对托运人规定的罚则,仅规定了“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 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对于另外一个同样需要被约束的对象,即危险品的卖家,该规定 中更是未提及其法律责任。这些漏洞的存在,无疑给发生类似重特大安全事故,增加了机率。 鉴于此,笔者觉得,对现行法律条规存在的问题,抓紧打“补丁”,堵“漏洞”,补“管涌”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以保障危险品运输的绝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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