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称: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名称须体现专业类别,鼓励包含“私募”字样。从事私募股权业务的,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字样;从事其他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名称应当包含“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字样。国有引导基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经营范围: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应符合专业化要求。
(1)从事私募证券投资业务的,其机构经营范围应当为“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2)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其机构经营范围应当为“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
(3)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其机构经营范围应当为“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
(4)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范围只应少于前述规定,不应增加。另经营范围应统一加注“(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不得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私募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基金管理”的,应当加注“私募”字样。
(5)从事非私募业务的机构(不含要素交易平台),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私募”或“私募基金”字样。
3、注册资金:无要求,满足基金协会备案即可(注册资金一般为1000万人民币)。
4、地址:注册可以用政府提的集中地址,另外须提供实际经营场所的租赁凭证,地域不限。
5、人员要求:至少提供两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的高管人员。
6、前置审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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