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技术文献 > 行业标准 > 私募备案注意事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政策
一、私募管理人应保证登记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1、私募管理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都应真实、准确、完整;
2、各个系统填报的信息应保持一致,签章齐全;
3、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材料进行核查;
4、私募管理人应自愿接受协会自律管理,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二、私募管理人应具备基本的运营设施、条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
(一)资本情况
1、应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
2、律所应对私募管理人的资本金、资本条件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3、注册资本实缴比例未达到25%,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二)制度落实
1、私募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无法做到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
2、协会鼓励私募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
3、若采购外包服务,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三)办公场地
注册地、实际经营场所可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
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要求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2、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二)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三)基金从业资格认定
通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四)高管人员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
2、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3、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5、私募管理人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进行自查,协会将对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规范机构整改。
四、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不含上述相关字样的机构将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2、已登记私募管理人应进行整改,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
3、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协会将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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