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技术文献 > SO2/HCL/NOX检测 > 焦炉的压力制度
为了焦炉加热正常和保证整个结焦时间内煤气只能由炭化室内流向加热系统及炭化室不吸入外界空气,需制定压力制度。
1、在任何操作条件下(正常操作、改变结焦时间、停止加热、停止推焦等)结焦末期炭化室底部的压力应大于空气蓄热室顶部的压力和大气压力。
2、确定集气管的压力,应以炭化室底部压力在结焦末期不小于5Pa为原则,并考虑到调节装置所造成的压力波动值。
3、确定集气管的压力时,应考虑到夏冬季大气温度的不同而使煤气静压头有10~20Pa的变化。
4、加热系统的压力主要根据空气系数和炉顶看火孔压力保持0~5Pa来确定。
5、无论结焦时间长短,空气蓄热室顶部上升气流的负压时保持大致不变,其吸力不得低于30Pa,中小焦炉不得低于20Pa.
6、每个蓄热室顶部的吸力与标准蓄热室比较,上升气流时不超过±2Pa,下降气流时不超过±3Pa,在边部蓄热室上升气流时允许相差±4Pa,下降气流时允许相差±5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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