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既有工业建筑可进行可靠性鉴定:
1)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为承重结构的单层和多层厂房等工业建筑物;
2)烟囱、钢筋混凝土冷却塔、贮仓、通廊、管道支架、水池、锅炉钢结构支架、除尘器结构等工业构筑物。
2、当工业建筑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3、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可靠性鉴定:
1)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
2)需要进行较大规模维修时;
3)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
4、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
4)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
5)结构需要进行长期监测时。
5、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1)各种应急鉴定;
2)国家法规规定的安全性鉴定;
3)临时性建筑需延长使用期限。
鉴定对象可以是工业建筑整体或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亦可是结构系统或结构构件。
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工业建筑的使用历史、当前的技术状况和今后的维修使用计划,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对鉴定对象不同的鉴定单元,可确定不同的目标使用年限。
6、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