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2、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第3条、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1、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2、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3、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4、转动中的发电机的励磁回路上的工作;5、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4条、其它工作用口头或电话命令。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记录簿中,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第5条、工作票要用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保存在工作地点,有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接班移交。值班员应将工作票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入交、接班记录簿中。
第6条、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份工作票。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性做完。
第7条、事故抢修工作可以不用工作票,但应记入交接班记录簿中,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监护。
第8条、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交给值班员。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值班员。第二种工作票应在进行工作的当天予先交给值班员。
第9条、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工作许可人不可签发工作票。
第10条、工作票签发人应由车间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安全规程的生产领导、技术人员或经主管生产的厂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书面公布。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由车间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书面公布。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由车间主管生产的领导书面批准。
第11条、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工作票签发人:1工作必要性;2工作是否安全;3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4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1正确安全的组织工作;2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3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规程;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5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6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3、工作许可人: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4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5值长: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6工作班成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要求,互相关心施工安全,互相监督工作中遵守安规的情况。
第12条、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1、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2、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3、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第13条、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14条、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
第15条、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第16条、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17条、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可按下列条件进行:1、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2、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拦、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拦;3、应在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值班员进行加压试验。检修后设备试验合格,可以办理工作票结束手续。如果不合格,仍需继续检修,还需重新按工作票要求布置安全措施。
第18条、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的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工作票方可终结。
第19条、已结束的工作票应盖“已执行”章,最少保存三个月。
第20条、每月初,车间要对上月所执行的工作票进行检查整理,统计各班工作票正确率,以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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