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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6日,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促进社会创新资源共享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实现科技创新资源的充分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公共投入的产出效率,优化自主创新的环境将产生重要影响。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作为创新活动的基础条件和重要保证,对于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有着重要意义。上海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在加快创新体系和创新环境建设,努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贡献的实践中,把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作为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聚焦国家战略,更好服务全国的重要举措。上海积极探索能更好满足创新需求的大型仪器设施共享机制,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活动广泛持久进行的良好法治环境。上海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从2004年开通三年来,已有1299台大型仪器入网,提供共享服务55197项,深受广大企业的欢迎,大大提升了大型科学仪器的使用效率,也为大型仪器共享立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这次通过的《规定》共有18条,针对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调整对象与范围、部门职责与分工、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共享的机制、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分别作出规定。《规定》明确要求上海建立和完善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向社会提供服务,并根据国家总体布局的需要加强与长三角其他城市合作,参与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共用网络建设;对于市或区(县)两级财政出资购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通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对于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需经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凡本市已有同类科学仪器设施、通过共享服务能够满足科学技术活动需要的,不予批准新购。《规定》还就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机制、评估制度等作出规定。同时《规定》还明确,管理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等事项。 近期,上海市科委将根据立法规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仪器共享的配套制度,着力加强立法宣传工作,扩大立法的知晓度,为《规定》的正式实施做好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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