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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在阴凉库、冷库中配备智能温湿度记录仪的通知》 |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区经营企业: 现将省局《关于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在阴凉库、冷库中配备智能温湿度记录仪的通知》(冀食药监市函﹝2009﹞4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1、要求在7月底之前药品批发企业配备智能温湿度记录仪全部到位。 2、各县(市)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加快安装工作。 3、市区各经营企业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确保按时完成安装。 4、市局在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时限要求配备到位,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依照《药品管理法》从重查处。对温湿度超标的企业将依照省局冀食药监市【2009】139号文件办理。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冀食药监市函(2009)455号 关于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在阴凉库、冷库中配备智能温湿度记录仪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是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为保证药品质量,省局下发了《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开展药品质量“夏季督查”的通知》,重点强调对药品储存和运输环节的有效监控,并配备智能温湿度记录仪器。具体要求如下: 1、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仓库温度、湿度应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执行,即冷库温度为2—10~C;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C;常温库温度为0—30~C;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2、智能温湿度记录仪器配备数量应与企业仓库面积相适应,除冷库配备一台外,药品仓库原则上每300平米配备一台;并应固定安装在仓库墙壁上与门窗、温控设备距离3米以上,并能够与企业用于质量管理的电脑连接,实现企业温度超标报警功能。 3、智能温湿度记录仪器必须能够实现至少每三小时记录一次,记录存储时间不少于两年: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日常监督,督促企业按要求加快安装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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