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规定
1. 安定性试验之内容应包括药品在储存期间,易受变化的特性和可能影响质量、安全及疗效等性质的试验。试验得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微生物之属性、防腐成分的含量和功能性试验。安定性指标分析方法应经确效。
2. 申请时应检附在规定条件下所实施之六个月加速及六个月长期试验的试验数据,据此推算可暂时获得最多两年有效期间之核准。在核准领证时,则需补缴十二个月之长期试验资料。申请时若送审数据已包含达有效期间之长期试验,可免除加速试验,但须检附统计分析资料。
3. 若所申请查验登记之药品长期安定性数据,未涵盖至核准之有效期间;或未包括三个量产批次6时;于核准后,应继续进行前三个量产批次至核准的有效期间之安定性试验,以明确地建立药品架储期7。若申请时,已有该等的安定性试验数据者,不在此限。所进行之三批产品长期试验数据,应留厂商备查。厂商若欲延长有效期间,则需有三批量产产品之长期试验数据为依据,并需留存该资料备查。除非另有科学性之认定,应依原先之安定性试验计划书进行。
4. 核准后历年安定性试验之书面作业数据及实验数据等,应依cGMP之规定保留备查。
(二) 加速及长期试验
A) 试验设计
1.批数
(1)需三批,其中二批可为先导性规模8,另外一批之批量可较小。
(2)所制造之批次,应使用与实际生产时相同原理之机械与相同的关键制造方法。
(3)执行安定性试验之药品批次的质量,应能代表将来上市之药品的质量。
2.测试项目及规格9
测试项目应选择因储存变化而对质量、安全或疗效有影响之项目。
3.储存条件
(1)储存条件应充分考虑到储存条件之耐受性10、运输、及使用之状况。
(2)药品之储存条件如下:
a.一般储存条件
*若长期试验之条件已设定为30℃±2℃/65% ±5%RH时,则无中间试验11。
*若长期储存条件在25℃±2℃/ 60% ±5%RH情况下进行,在加速试验若有显著变化12产生时,应追加中间试验。且应对照"显著变化“的标准加以评估。
加速试验数据须要有六个月,安定性试验之中间试验及长期试验,最短涵盖时间为十二个月。但申请时,至少应有前六个月之资料。在核准领证时,则需补足十二个月之资料。
b.储存于冰箱
c. 储存于冷冻库
为了解药品于运销或处理时,储存条件的短时间偏离所造成之影响,宜使用药品一批,进行运销或处理之偏离模拟试验。
d. 如有科学根据,亦可采用替代储存条件。较严苛之虐待试验13条件,在合理情况下,亦可接受。
e. 含水或溶剂等可能发生溶剂流失的制剂,若包装在半透性容器14时,安定性评估应于低的相对湿度下,进行长期试验或中间试验12个月,加速试验6个月,以证明置于半透性容器之药品,能耐受低相对湿度的环境。
4.试验间隔
试验间隔应能充分地掌握制剂之安定性特性。
(1)长期试验
a. 如有效期间为一年以下,试验间隔原则上应为前三个月每月一次,而后每三个月一次,如0、1、2、3、6、9 及12月。
b. 如有效期间为一年以上,试验间隔应原则上为第一年每三个月,第二年每六个月,而后每年一次,如0、3、6、9、12、18、24、36、48…月。
(2)加速试验
为了解药品降解情形,应有3点以上测试时间点,如0、3、6月。基于研发之经验,预期加速试验之结果,很接近显著变化的标准时,则应增加测试点。可增加最后时间点之样本数目或增加试验设计之第四个时间点(fourth time point)。
为了了解处方是否恰当,制造工艺是否合理,制剂否稳定,或为了药剂的使用期,可以应用化学动力学的原理,进行稳定性试验。在实验时,除了要考察的因素以外,可影响实验准确性的其他因素都应维持不变,否则各种因素掺杂一起,就难以得出确切的结论。
在进行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以前,应选择能区别反应物或分解产物的含量都可以,但是通常选用测定药物的方法,困为分解产物区别反应物或分解产物的含量都可以,但是通过常选用测定药物的方法,医学教育网因为分解产物常常比较复杂,有时分解产物可能立即再次分解,因而不宜准确测定。含量分析方法应该简便、专一、灵敏度高,现代广泛肛用仪器分析法。
(一)留样观察法。
(二)用化学动力学方法研究药物的稳定性一加速试验性。
(三)药物粉末、片剂、固体药物与辅料的混合物的稳定性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