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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衡水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办理饮用水卫生许可批件@台风新闻

点击次数:342发布时间:2022/5/27

 承接河北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联系电话 13315101947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Glass fiber reinforced plastics pipe) ,俗称玻璃钢夹砂管,以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为增强材料,以不饱和聚酯树脂等为基体材料,以石英砂及碳酸钙等无机非金属材料为填料,采用缠绕工艺、离心浇铸工艺、连续缠绕工艺方法制成的管道。是一种新型柔性非金属(树脂、纤维、砂等)复合材料管道,一般采用离心浇铸工艺生产,是国内外逐渐推广使用的一种柔性复合材料(树脂、纤维、砂等)管道。

一、办理玻璃钢夹砂管厂区环境要求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2.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3.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4.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5.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6.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7.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8.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应设安全护栏。设参观走廊的生产场所应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

9.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在低处设置地漏。

10.生产场所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小时。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场所,其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空调系统的生产场所,新风量应不小于每人每小时30立方米。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剧毒气体、窒息性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报警及通风设施。

11.采用紫外线消毒者,紫外线灯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离地2米吊装。

12.生产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200Lx,检验工作场所不应小于540Lx,其它场所不应小于100Lx。

13.为防止交叉污染,涉水产品的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例如排水管材、非供饮用水处理、工程使用的净水、防腐、防渗等材料)共用。

14.涉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的生产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卫生、无毒、无味、耐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便于清洗消毒。

15.在贮存、使用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应设置事故冲淋、洗眼设施。

16.生产区厕所应设在生产场所外,保持有效防护距离,并有防臭、防蚊蝇及昆虫等措施

17.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完善产品生产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

18.产品企业标准中应制定卫生指标并符合卫生要求。

19.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检验制度,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检验室。配备经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具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

20.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开展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自检。产品卫生安全的检测方法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记录应完整,不得随意涂改,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1.采购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采购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入库时应进行验收。

22.每批原材料使用必须经过检验,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23.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卫生部或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对产品卫生安全有潜在威胁的工艺不得使用。

24.生产过程应有各项原始记录,并妥善保管。

25.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与卫生部或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内容相一致,不得夸大功能宣传。

26.每批产品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27.需现场安装的大型水处理设备,其筒体、管件、净水材料应先行清洗、消毒、干燥后使用,安装过程中严禁将污染物带入设备。设备安装调试后,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制水。

28.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有害气体、酸碱化学腐蚀性物质、噪声等可能影响工人健康的有害因素,应进行治理并达到相关卫生标准,产生的“三废”应达标后排放。

29.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设备、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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