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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消毒剂/阻垢剂/絮凝剂涉水批件材料提交@台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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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一、涉水批件申请流程
(1)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生产有关材料;
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加工合同。
(3)产品检验报告;
(4)样品1件。样品应当与检验样品同时采样、同一批号。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管材和管件提交样品片段,并显示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二、涉水批件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1.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并符合下列要求:
1.1应当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1.2.标注的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3.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1.4.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当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进口涉水产品还应当标注原产国或地区。
1.5.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明确注明。
2.涉水产品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2.1产品名称。
2.2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2.3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2.4产品执行标准号。
2.5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2.6注意事项和/或警示用语。
3.以下产品还应当标注相应的主要技术参数:
3.1水质处理器:进出水水质要求、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进水)压力。
3.2饮用水消毒设备:有效成分及产生量、浓度。化学法化氯发生器应当标注原料转化率;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应当标注处理水量,紫外线消毒器还应当标注紫外灯管使用寿命。
3.3无负压供水设备:设备功率、供水量。
3.4水处理材料:主要性能、精度、规格尺寸。
3.54化学处理剂:主要成分、性状、净重、有效期。
3.6防护材料:主要成分、颜色、净重、有效期。
3.7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材质、规格、公称压力。
3.8密封、止水材料:材质、规格。
4.涉水产品说明书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4.1产品名称。
4.2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4.3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4.4产品执行标准(标准号和标准名称)。
4.5产品功能。
4.6适用范围。
4.7使用方法。
4.8.注意事项。
5.以下产品还应当标注相应的主要技术参数:
5.1水质处理器:主要成分或部件、滤料和膜组件的使用寿命、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软水机等应当标注再生周期)、工作(进水)压力、进出水水质要求、水处理工艺、结构示意图。系列产品应当标注各型号的差异。大型设备还应当标注重量、外观尺寸。
饮用水消毒设备:有效成分及产生量、浓度、投加量,水处理工艺,结构示意图,主要部件材质、规格。化学法化氯发生器应当标注原料使用标准及质量要求、原料转化率;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应当标注处理水量,紫外线消毒器还应当标注紫外灯管使用寿命。
5.2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主要成分或部件、设备功率、供水量(饮水机除外)、结构示意图。
5.3水处理材料:产品规格、净水效果及其他主要性能指标。
5.4化学处理剂:主要成分、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有效期限。
5.5防护材料:主要成分、表干时间、实干时间(热固化涂料标注固化方法及时间)。
5.6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材质、规格、公称压力。
5.7 密封、止水材料:材质、规格。
三、涉水批件审核要求
1.1 企业建于地势干燥、水源充足的区域,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蚊蝇等昆虫大量孳生的场所。
1.2 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措施。
1.3 单独设置原料库(区)、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区)、检验室(或委托)。
1.4 生产区、辅助生产区、生活区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做到人物分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
1.5 有与产品类别、工艺要求、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并有充足空间;生产场所地面、墙壁、屋顶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生产场所通道畅通、通风良好、采光照明良好。
1.6 所用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应卫生无毒,表面光洁,易于清洗。
1.7 为防止交叉污染,涉水产品的生产设备原则上不与非涉水产品共用。
1.8 生产场所应通风良好,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剧毒气体、窒息性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设置报警通风及消防设施。
1.9 在贮存、使用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应设置事故冲淋、洗眼设施。
1.10 动力、供暖、给排水系统、厕所等辅助建筑和设施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并保持适当的防护距离。
2.1 企业配有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并上墙。
2.2 企业建立健全的检验制度,有经业培训的检验人员,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条件。暂无条件的可委托具有出具公正检验报告资格的单位检验。
2.3 申报产品按有效的标准开展生产,标准含有卫生指标;生产工艺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2.4 采购的原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采购时实行索取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制度;禁止使用回收的工业下脚料做生产原料。
2.5 根据产品特点对产品的卫生质量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检测记录应保持完整,数据真实可信,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6产品使用的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卫生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
2.7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设备、物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有害气体、酸碱化学腐蚀性物质、噪声等,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三废”应做到达标排放。
3原材料、成品的贮存和运输
3.1 出入库有登记验收制度及记录,原材料、成品应分库(区)放置,并分类存放,标志明显,与非涉水产品分开,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存放。
3.2 原材料、成品库(区)规模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环境条件良好,无杂物堆放,有防四害、防尘、防潮、通风等措施。化学、腐蚀性、易燃易爆原料和成品库贮存,按危险品仓库有关要求设计和管理。
3.3 原料和成品运输根据产品特点,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工具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共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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